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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管辖是怎样的?

2017-03-20 22: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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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地域管辖按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1、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1)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解释》第6条)

  (2)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

  ①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不到1年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解释》第8条)

  (3)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

  ①被告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解释》第12条)

  2、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5)被告被注销户籍的。

  3、原、被告双方所在地法院都能管辖:

  (1)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抚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解释》第9条)

  (2)夫妻一方(即被告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即原告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解释》第12条)

  (3)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解释》第1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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