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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拘留及法律规定是如何的?

2017-03-20 22: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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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机关拘留的期限及法律规定如下:

  公安机关拘留的期限(刑诉法第89条)

  3天+7天;

  7天+7天:特殊情况的,延长1~4天;

  30天+7天:多次、结伙、流窜;(7天是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

  法条链接: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检察院拘留的期限:14天或者17天

  计算方法:7天+7天,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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