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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室潮湿能否要求开发商采取通风措施?

2015-12-17 11: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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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咨询:

  本人想再次请教一下地下室的问题:我确实买的是地下室,但开发商和我签的是《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里边的内容和住宅的内容几乎完全一样,所不同的是类型中既没写住宅,又没写地下室,是空白。但对通风、噪音、空气质量、物业费收取标准等都有规定。收房时,我已经注明地下室潮湿,墙皮大面积脱落,当时,开发商已口头答应给做通风,但现在他们又反悔了,说和我们签的是空白,不是住宅,不予解决。我想请教,在这样的情况下,我是否可以继续维护我的权益?

 律师解答:

  1、既然开发商说是空白不是住宅,那就承认是地下室了。

  2、根据你所说,合同对通风、噪音、空气质量、物业费收取标准等都有规定,那么你有权利要求开发商按照合同履行通风义务。

  法律界人士指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商品房交付过程中,开发商至少应承担以下四种义务:

  1、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购房人。交付使用条件包括法定的交付使用条件和合同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合同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一般包括商品房的面积、户型、尺寸、朝向、装饰、装修、设备标准、上下水、电、燃气、暖气、小区道路、绿化、会所等项均应具备交付使用条件;

  2、向购房人出示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的文件及房屋实测面积数据。如开发商不能提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及房屋实测面积数据,购房人有权拒绝接收房屋,开发商应承担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

  3、向购房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根据建设部《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用户交付销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4、通知购房人办理入住手续并配合购房人查验、接收房屋。通知内容应包括办理入住手续的时间、地点,购房人需携带的文件、资料,购房人需交纳费用说明,提醒购房人因购房人自身原因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办理入住手续的法律后果等。购房人前来办理入住手续时,开发商应配合购房人查验、接收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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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符合公司法人登记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2、有适应房地产开发经营需要的固定的办公用房;   3、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且流动资金不低于100万元;   4、有四名以上持有专业证书的房地产、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两名以上持有专业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以上条件,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持有建筑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进行房地产预售必须持有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销售许可证》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企业合法经营的前提条件,但不是有了法人营业执照就可以进行房地产开发,因此审查房地产开发商的资格不仅是看其有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而是要看《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金等登记项目是否符合《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最低标准;同时查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分为五个等级,只有 一、 二、 三、四级企业才能从事城市房地产开发业务,五级企业只能在本地区从事村镇房地产开发经营。因此,审查开发商的资格不能只从形式上看其有关证件是否齐全,更应从实质上去审查开发商有无相应的开发资格。购房者一般应尽量选择被评为一级或二级企业的房地产开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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