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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的解除、担保和费用

2015-11-18 09: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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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财产保全的解除方式

  财产保全因下列原因而解除:

  1、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2、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未起诉的;

  3、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的申请而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如果由于申请人的错误而导致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而遭受损失的,应当由申请人负责赔偿。

  二、保全担保

  《国家赔偿法》规定,财产保全错误而产生的赔偿,由人民法院负担。所以,在实践操作中,当事人提交财产保全申请时,法院一般会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担保方式一般为现金或实物的抵押。如果当事人没有足够的现金和相应的实物,也可申请由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担保公司提供担保一般为信用担保,不用办理抵押手续。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四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可以以下列方式提供担保:

  (一)申请人提供物的担保或现金担保;

  (二)第三人提供信用担保、物的担保或现金担保;

  (三)专业担保公司提供信用担保。”

  三、财产保全的费用说明

  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但你要提供你诉讼标的同样额度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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