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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股权转让需注意什么?

2015-10-16 17: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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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外经变更

  1、受理部门:国家商务部、省、市或区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局。

  2、办理程序:填写各种相关工商局规定的格式文本表格,递交所须材料,交由外经局备案。

  3、办理期限:自收齐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4、所需材料:(必须以外经局纸质版本为准)

  (1)投资者股权变更申请书。

  (2)企业原合同、章程及其修改协议。

  (3)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董事会关于投资者股权变更的决议。

  (5)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后的董事会成员名单。

  (6)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并经其他投资者签字或以其他书面方式认可的股权转让协议。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等另有规定及审批机关认为必须的其它材料。

  5、注意事项:

  以上各项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的复印件均需持原件到登记部门核对,不能提交原件的(身份证、计生证、许可证等除外),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加盖公章或签字。

  二、外汇登记变更

  1、办理期限:自材料齐全提交之日起30日内。

  2、所需资料:

  (1)外商投资企业提交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变更申请书》。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3)商务(或行业等)主管部门批准企业变更事项的批复文件、变更后的批准证书。

  (4)经批准生效的修订合同(外商独资企业除外)章程;发生股权转让的提供已生效的股权转让协议或文件。

  (5)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局已受理工商登记变更的证明;涉及增资及减资业务,只提供变更前的营业执照。

  (6)新增投资者中:中方投资者为境内机构的提供该境内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副本;中方投资者为境内自然人的提供该自然人的身份证;外方投资者为境外个人的提供该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7)发生“中方实际投资到位的股权转让外方的”,出让中方应提供收取转股对价款的处置说明(开立资产变现专用账户保留)

  (8)发生外方减资(实际)的提供最近一期的审计报告。

  (9)针对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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