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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办理公证的行为有哪些?

2015-10-15 18:2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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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公证机关办理下列公证行为:

  1、证明合同(契约)、委托、遗嘱等法律行为。

  2、证明法律行为以外的法律文书:一切在法律上有效的文书均可公证证明,书面 形式的法律行为也是法律文书。

  3、证明法律事实:凡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均可公证证明。法律事实分行为和事件两类:行为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事件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公证证明法律事实主要是证明法律事件,指的是事实的发生与人们意志无关但可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事件,如死亡。

  4、证明非争议 性事实:某些事实并不一定发生法律后果,但为避免日后可能发生争议,亦得公证证明。如证明某人的住所地或居所地,证明亲属关系。

  5、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 文书,认为无疑义的,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6、证据保全:在当事人提起诉讼之前,出现了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当事人为准备将 来进行诉讼的需要,可以申请公证处采取措施,保全证据。

  7、保管遗嘱、保管文件。

  8、办理与公证行为有关的辅助性工作,代当事人起草申请公证的文书。

  9、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国际惯例办理其他公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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