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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2015-10-15 18:2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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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人财产”是指: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一、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

  (1)有形财产:如属于债务人所有的厂房、机器设备等;

  (2)无形财产:如属于债务人所有的土地使用权、股权、知识产权、特许经营权等无形的财产权利;

  (3)未设定担保权的财产;

  (4)已经设定担保权的财产;

  (5)投资权益、债权;

  (6)债务人位于境内和境外的财产。

  二、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1)破产程序受理后债务人财产的增值,包括孳息、不动产增值、退税款、租金等收入

  (2)管理人追回的财产(追回权)。可供追回的财产包括:

  对不当交易行为涉及财产的追回。也就是管理人有权追回撤销或无效交易对应的财产。追回之后,属于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

  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注意:

    第一、撤销权的行使主体是管理人,且必须通过司法程序;

    第二、撤销效力溯及于破产申请前1年。

  (个别清偿的撤销)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

  (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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