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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间的转换

2015-10-15 18: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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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三种程序之间存在一定的可转换性:

  1、经破产宣告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则程序间不可转换。

  2、破产宣告前:

  (1)重整程序、和解程序之间不可转换;

  (2)重整、清算二者之间,可以相互转换;

  (3)和解、清算二者之间,可以相互转换。

  《破产法》第7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只有债务人有权申请和解,债权人在任何情况下都无权申请和解。

  《破产法》第70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破产法》第70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据此可知,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有权直接申请重整,如果债权人先申请了重整,债务人是不能再申请破产清算的。

  如为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案件,债务人的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不能申请和解,只有债务人才能申请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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