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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认定及程序

2018-06-04 09: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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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驰名商标是我国商标领域的最高荣誉,是企业对外宣传的一块金字招牌。那么驰名商标认定流程是怎样的?找法网小编在下文将为你解答。

    一、驰名商标的认定

  1、认定机构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商标司法解释)的规定,目前,我国有资格认定驰名商标的只有三个机构: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其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上述商标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2、认定方式:个案认定和被动认定

  我国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实行个案认定和被动认定。所谓个案认定,指认定机关并不是象评选“中国名牌产品”那样面向大范围的商家进行普遍的集中的评选认定,而是通过具体的已经发生并正在处理的个案而为了该案件的审理来认定,这种认定的结果往往会直接影响到该案件的裁决结果。而所谓被动认定,是指认定机构并不主动行使职权来认定驰名商标,而是在具体的个案中依当事人的申请或请求来认定,这与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原则相一致,即认定程序是依当事人的申请或请求而启动的,否则,认定机构则无权主动认定。由此看来,认定驰名商标不是我国商标执法体系中的常态,而仅仅是一种为审理案件需要而衍生出来的“副产品”,其依附于个案而存在。因此,驰名商标的认定仅具有个案效力,并没有普遍效力。现在很多商家在作广告时将“中国驰名商标”作为一大卖点大肆吹嘘,实是有悖关于驰名商标的立法初衷。

 3、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

  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可概括为两个“高度”:高知名度和高美誉度,具体的条件在《商标法》中作了具体规定。

  《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的因素有:①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②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③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④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⑤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当然,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十条之规定,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上述因素,但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上述全部因素为前提。实际上,以上这些条件相对而言都是比较原则和含混不清的,在具体认定过程中裁决者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因为它并没有一个量化的标准。所以,造成现在中国大地上“驰名商标”遍地开花,使得“驰名商标”的“含金量”受到消费者质疑,这块金字招牌的颜色也逐渐黯淡。这是应当引起有关当局重视和反思的。

 4、对未注册商标的驰名认定问题

  长期以来,除了按照《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未在我国注册的外国驰名商标外,我国实务及理论界均认为认定驰名商标的前提条件是该商标应系注册商标,实践中也一直是这么操作的。其依据是只有经过注册的商标才存在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的问题,驰名商标一旦被认定就会享受法律的特殊和更大范围的保护。上述商标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中很明显地将“注册商标”作为认定驰名商标的前提。此外,《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在商标注册、商标评审过程中产生争议时,有关当事人认为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可以相应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认定驰名商标。该规定也同样是将驰名商标的认定与注册相联系。但是,后来的两个案件却打破了这种习惯。最早的一个是2004年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将未注册商标“小肥羊”认定为驰名商标,此案件经公布后在业内引起轩然大波,因为它一下子颠覆了人们一贯的对驰名商标的认识。事隔两年,2006年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判决认定未注册商标“酸酸乳”为驰名商标,同年10月,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将此司法认定赋予了最终的法律效力。此两案件,一个是行政认定的我国第一个未注册驰名商标,一个是司法认定的我国第一个未注册驰名商标。至此,两个有权机关均用实际行动回答了未注册商标能不能认定为驰名商标的问题。业界的争论似乎也可以有了一个统一的认识。

  但是,这样的做法仍然有值得质疑和商榷的地方。

  首先, 有悖法律规定。《商标法》第十四条虽然没有在驰名商标前附加上“注册”的条件,但是,从整个《商标法》的立法宗旨和精神上来看,立法者试图将全部商标纳入注册管理。《商标法实施条例》前述第五条规定更是将立法者的上述意图予以充分展示。而商标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更是直接在驰名前冠以“注册商标”的条件: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显然,上述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未注册商标“酸酸乳”的驰名认定直接违反了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或者说是突破了该规定。因此,在相关法律不作明确规定而司法解释又有明确规定的法律语境下,贸然对未注册商标作驰名认定将会引起法律适用上的混乱。上述“小肥羊”和“酸酸乳” 本来因不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而不能注册,但是因为长期使用而使其具有了显著性,经过驰名认定后便能顺利注册,这实际上开了一个坏的先例。

  其次,这样的做法可能产生不良的导向作用。《商标法》及相关法规的立法目的在于提倡、保护和规范商标的注册行为,增强商家的商标意识,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上述对未注册商标进行驰名认定的两个案例,将传递给社会一个信息,即商标不注册也照样不影响其产业壮大和驰名的认定。既然这样还何苦去注册呢特别是某个商标通过正常途径很难获得注册的情况下。驰名商标一旦被认定,将获得比一般商标更大范围的特殊保护,比如可以跨类保护,他人不得用以作为企业字号,不得作为域名使用,增加企业美誉度等等,从而获得巨大的利益。

  第三,注册商标比未注册商标更具有稳定性。未注册商标因长期处于未注册状态,未纳入国家商标管理体系,会导致一系列的问题,比如,他人无法在商标检索系统上检索,导致增加他人的注册难度和程序上的延宕,以及消费者识别上的困难和维权上的复杂化等等。而驰名商标是商标的最高境界,理应针对具有稳定性的注册商标而设。有鉴于此,驰名商标的认定只能以注册为前提。

  因此,进一步健全驰名商标认定制度,不仅可以激励企业实施名牌战略,进行合法有序竞争,全面提高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促进我国民族工业的健康发展;而且有利于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吸引更多外资,以推动我国经济健康、有序、和谐发展。

  二、驰名商标的认定程序

  (一)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二)依照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的规定,在商标注册、商标评审过程中,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或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有关当事人认为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可以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认定驰名商标,并驳回相关当事人的申请。有关当事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三)认定驰名商标应当提交的材料

  (1)、关于请求认定“**”商标(下简称申请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报告

  (2)、驰名商标认定申请表

  (3)、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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