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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胎新政策

2015-10-15 18:2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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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

  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是在2009年1月1日出台并开始实施,如果双方一方为居民户口的都不具备二胎生育条件,如果双方是农村户口并第一胎是女孩的又或者你们夫妻双方是独生子女的话那才可以生育二孩。

  你超生的话,你将要承担以下条例处罚:违法生育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下列规定对生育者征收社会抚养费:

  1、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

  2、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其中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

  3、符合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怀孕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子女出生前补办结婚登记和生育证。非婚生育和非法收养子女的,依子女数量按本条前款第2项规定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2013生二胎新政策

  从2011年初到如今的2013年,国家计生部门正在研究允许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家庭(简称“单独”)生二胎问题,计生部门正在进行适度放宽独生子女准生“门槛”的调研。同时,我国各地对此也有相关的二胎政策。

  根据我国计划生育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1、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2、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的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3、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4、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对于2013年人们一直在热议的“生二胎新政策”,是在原本的二胎政策上进行的调整或补充,主要是体现在“放宽生二胎的条件与申请生二胎的条件”上。 2013生二胎新政策是否真的可能从“双独生二胎”、慢慢过渡到“单独生二胎”、再到“完全开放生二胎”政策?关于是否放开生二胎这个话题似乎仍在争议之中,并没有最后的定论。

  2015年二胎新政策

  近日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发布了《人口形势的变化和人口政策的调整》报告,学者建议,我国应实施“生育自主、倡导节制、素质优先、全面发展”的新人口政策。该报告特别提出,近期生育政策的调整方案应该是在全国分步实施放开“二胎”。

  第一步,在城市地区和严格执行一胎政策的农村地区即刻放开二胎; 第二步,2015年,在实行“一胎半”(即有的地区第一胎为女孩的夫妇可以生二胎)政策的地区放开二胎,第三步,在城市地区和严格执行一胎政策的农村地区即刻放开二胎实现全国全面放开二胎的目标。

  城市户口生二胎的条件

  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以按计划安排:

  1、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2、经市(地)级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3、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了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申请生育的;

    4、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5、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6、夫妻一方是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的;

  7、夫妻一方系非遗传性残疾或者因公致残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8、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9、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孩子,另一方系未生育的。

  符合条件的夫妻如何看待二胎新政策

  经调查,符合二胎条件的只有20%人表示想再生。符合二胎条件的家庭为何对二胎生育政策不感冒?

  1、孩子成长成本太高

  80%都认为抚养孩子开销太大,孩子的生活成本,教育成本以及其成本,也让很多夫妻望而却步。

  2、容易影响事业发展

  80%的人也认为,孩子的开销大了,会直接影响夫妻之间的生活质量,加上现在社会竞争激烈,怕影响事业发展,因此不想生育第二胎。甚至,不少单身青年受生存压力影响,干脆选择做“丁克”家庭或推迟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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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一下一胎和二胎间隔多长时间不违背二胎政策
以苏州生二胎为例的政策是怎样的?<p>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生二胎的条件如下:<p>第二十二条<p>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p> (一)只有一个孩子,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严重遗传性残疾,目前无法治疗或者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将严重影响婚配的;<p> (二)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因公致残的军人、武装警察、公安民警、见义勇为人员,或者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p> (三)一方系丧偶者,另一方未生育的;<p> (四)一方系离婚者且只有一个孩子或者依法生育过两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p> (五)双方均未生育,依法收养后又怀孕的;<p> (六)一方为两代独生子女或者夫妻均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p> (七)一方从事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井下作业,只有一个女孩的。<p>第二十三条<p>除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外,女方为农村居民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p> (一)一方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p> (二)只生育一个孩子,男方的其他兄弟均无生育条件的;<p> (三)男方到无兄弟的女方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只有一个女孩的(本项规定只适用于女方姐妹中一人);<p> (四)男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姐或者妹妹,只有一个女孩的;<p> (五)双方定居在人均土地五亩以上(以村计算)的沿海垦区,只有一个女孩的;<p> (六)一方以海洋捕捞为业五年以上,现仍从事海洋捕捞业,只有一个女孩的。<p>夫妻为主要从事种植业或者养殖业的农村居民,一方经县级以上医学、劳动鉴定机构确认为非遗传性一级或者二级肢体残疾,只有一个女孩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p>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但仍在农村居住生活的,以及在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中成建制由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自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五年内适用前两款规定。<p>第二十四条<p>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再生育一个孩子后,其中一个孩子死亡,夫妻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p>除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特殊情形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的,由设区的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并在批准之日起七日内报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p>第二十五条<p>夫妻双方均为归侨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回内地定居不满六年且只有一个孩子,或者夫妻双方所生育的孩子均不在内地定居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p>夫妻一方为本省居民,一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或者外国人,本省居民的配偶一方婚前已有的孩子以及双方婚后生育的孩子均不在内地定居的,执行本条例规定时,不计入生育的孩子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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