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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放者的权利

2015-10-15 18: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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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播放者权的主体和客体

  (1)主体:广播电视组织,包括广播电台和电视台。

  (2)客体:播放的广播或电视而非广播、电视节目。

  广播、电视是指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过载有声音、图像的信号播放的集成品、制品或其他材料在一起的合成品。——是载体而非内容。

  2、播放者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A、禁止他人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

  B、禁止他人将其播放飞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

  C、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2)义务:

  A、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B、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C、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D、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注意每个邻接权的保护期的起算点是不同的:

  1、图书出版者的版式设计专有权的保护期从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开始计算;

  2、表演者权利的保护期从表演发生时开始计算;

  3、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保护期从制品首次制作完成时开始计算;

  4、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保护期从广播、电视首次播放时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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