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3条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4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
综上所述,即被执行人死亡后,继承人不放弃继承的,即在继承人继承的财产范围内执行,多则由继承人继承,少则不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