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百科

业主能不能无偿使用小区新建车位?

2014-08-25 14:45:01
找法网官方整理
浏览

  占用小区公共部位设定的车位属业主共有?

  有业主认为,无论是地上或是地下的车库车位,都是占用了除房屋专有部分以外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建成的,而这些车库车位和其他场地也应当算是归全体业主共有的共有空间。

  根据《物权法》第74 条第3 款“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的规定,小区内的所有车位都属于业主共有。这种理解是不正确的,也没有法律依据。

  《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确定”,小区内按照规划批准建成的车库、车位,在销售之前,当时还不存在业主共有,整个建设项目的权利人就是开发商,开发商依法对这些车位、车库具有处置权。

  在开始销售之后,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共有部位而设定的车位,产权应当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文章内容提及知识不够全面,如情况复杂请尽快咨询律师。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小区没售出的车位物业能出租吗?
些开发商打着“产权不明确”的擦边球,不少购买车位的业主分不清哪些属于人防工程,哪些又属于业主的公共空间。停车位有很多种,地上、地下、人防工程,性质不同、权属不同。一般来说,通过这三种方法可以识别小区停车位产权。 1、停车场在小区房屋销售时未按公建面积公摊,停车场的房屋所有权(俗称产权)应归开发商所有。开发商有权对业主出售,此时开发商与业主签订的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应受到法律保护。 2、 开发商在销售小区房屋时已将地下停车场按公建面积分摊给了全体小区业主,从法律上讲,该停车场的产权应归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无权与个别业主签订停车场停 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签订的协议也应归于无效。如果小区业主需要购买该停车位使用权的话,应同小区业主委员会或同经业主委员会授权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 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全体业主有权决定该地下停车场停车位的使用权。 3、 地下停车场是由人防工程改建的,尽管该面积未分摊给全体业主,但开发商也无权出售。物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 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九条规定,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人防车位是由人民防空管理部门代表国家行使所有者权 能,该类车位不可以办理产权证,所有权既不属于开发商,也不属于全体业主。 业主在购买车位的时候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业主在购买车位的时候首先要留意是不是规划用于车库车位,在报建的时候是不是已写明,开发商能不能够拿到产权证,买了之后业主能不能拿到产权证,还要注意开发商是否在贷款的时候将车库车位抵押给银行,因为一旦他还不起贷款,可能就会被银行出卖,业主的权利就难以得到保障。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