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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进一步做好“单独两孩”再生育审批工作的通知》

2014-07-28 15: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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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5月7日,广东省卫生计生委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单独两孩”再生育审批工作的通知》。这个《通知》有何新亮点?下文为你解读。

  1、受理地点多元化

  方便户籍跨市跨省夫妇办理

  《通知》指出,乡镇、街道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下称审批机构)是受理审批“单独两孩”再生育申请的主体。为方便群众办理申请,审批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受理、上报申请材料。

  为满足跨市和跨省婚嫁人口的特殊需要,《通知》规定“单独”夫妇户籍不在省内同一个地级以上市,但女方常住在男方户籍地的,可由夫妇双方向男方户籍所在地审批机构提出申请。“单独”夫妇一方为广东省户籍、另一方为外省户籍的,可自愿选择由夫妇双方向广东省一方户籍所在地审批机构提出申请。

  2、承诺机制常态化

  无法核查的按承诺办理

  《通知》指出,为进一步方便群众办事,对办理“单独”夫妇再生育审批实行承诺制。对无法核查独生子女身份的,审批机构应依据申请人签署的《“单独”夫妇再生育申请承诺书》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审批手续,彻底解决悬而不批的问题。按照“谁承诺、谁担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由申请人对其提供证件材料及所填报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各审批机构负责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信息进行核实。

  3、申请信息隐私化

  取消15天公示环节

  《通知》明确,取消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全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粤卫〔2014〕20号)所要求的15天公示,使群众申请信息隐私化。

  4、审批时间明确化

  同市户籍5日内审批完毕

  《通知》针对不同情形设定相应时间,防止拖沓推诿。如“单独”夫妇为省内同一地级以上市户籍的,审批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单独”夫妇为省内不同地级以上市户籍的,审批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单独”夫妇为跨省户籍的,审批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通知》表示各审批机构要严格遵守规定的时限要求,对核实无误的即时办理,不得无故拖延。审批完结后,要在5个工作日内报县级以上卫生计生部门备案。

  5、审批工作纪律化

  不积极核查信息将追责

  《通知》明确,省卫生计生委将把信息核查工作纳入各地各单位的计生年度考核,对不积极配合信息核查工作的单位或个人,按规定追究责任。

  6、单独政策纯粹化

  严禁增设附加条件

  《通知》规定,审批工作中严禁搭车收费、严禁增设附加条件、严禁违规审批,对推诿、拖延、刁难群众的,将严肃处理。这表示基层不得强制要求群众申请二胎时一并签订结扎协议书。

  7、服务事项公开化

  主动公开办理程序

  《通知》表示,各地要加大主动公开力度,将“单独两孩”政策的主要内容与申请再生育的对象范围、条件、程序、时限、需要提交的证件、申请表、承诺书式样等在网站、办事场所等进行公开,方便群众了解服务内容和流程。群众对公开内容有疑问的,要及时解释说明,并提供准确、完整信息。

  8、申请格式统一化

  统一各项表格给基层作参考

  记者注意到,此次《通知》中附带了三个表格:《“单独”夫妇再生育申请审批表》《“单独”夫妇再生育申请信息核查证明(参考样式)》和《“单独”夫妇再生育申请承诺书(参考样式)》,给基层作为参考格式。这样一来,就避免了基层不同地方要求不同,因为“格式不对”等理由将市民的申请拒之门外的现象。

  9、首接责任制化

  工作人员应跟踪落实限时办结

  《通知》规定基层要认真执行首接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和限时办结等便民维权制度。第一位接受询问或受理申请的工作人员无论询问或需要办理的事项是否均属于其岗位职责范围,都应热情接待并负责跟踪落实;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及时办理。对材料不齐全的,要一次性书面告知当事人需补齐的全部材料。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要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并做好解释工作;要遵守规定要求和时限,如确因特殊情况在规定时限内确实无法办结的,要及时将理由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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