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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拟定哪几种情况可生二孩

2014-07-28 15: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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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只有一个子女,且女方年龄已满26周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条目中,修正案草案取消了原来“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规定”,取而代之的是“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辽宁省政府法制办公布正在审核的《<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时提出拟定6种情况下可以生二胎。详细情况下文为你介绍。

  辽宁省拟六种情况也可生二孩

  在“只有一个子女,且女方年龄已满26周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条目中,修正案草案取消了原来“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规定”,取而代之的是“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原来“双方均为少数民族,且女方是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的”,修改为“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女方是户口登记在农村村民委员会且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居民(以下简称农村居民)的”。

  原来“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其中一方残疾,且残疾程度相当于残疾军人二等甲级以上标准的”修改为“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其中一方残疾,且残疾程度相当于残疾军人5级以上(含5级)标准的”。

  原来“一方为残疾军人,且残疾程度为二等甲级以上标准的”,修改为“一方为残疾军人,且残疾程度为5级以上(含5级)标准的”,范围有所放宽。

  原来“子女经市级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小组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该夫妻可以再生育的”修改为“经市级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小组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或者第一胎双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市以上公益性医疗机构认定可以再生育的”。

  对于再婚夫妻再生育一个孩子的条件也有所变化。新增加了“再婚前双方均已合法生育或者收养一个子女,且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内容。原来要求“初次生育的夫妻,怀孕后,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和所在工作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婚育情况证明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免费办理生育登记”,现在修改为:“初次生育的夫妻在女方怀孕后,应当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妊娠证明和所在工作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婚育情况证明,到其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免费办理生育登记。”也就是说,不必要非得回女方户籍所在地,在男方户籍所在地办理生育登记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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