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百科

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倒置适用的情形有哪些

2018-07-16 11:42:46
找法网官方整理
浏览

       我国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些证据材料用人单位必须保存备查, 如《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那么,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倒置适用的情形有哪些?找法网小编接下来为您分析。

       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首先应该考虑是否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因为只有查明案件事实,才可能得到公正的结果。劳动争议案件的特点是,劳资双方举证能力悬殊,大量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劳动者无法提供。从当事人提供证据的可能性和现实性考虑,应适当扩大举证责任倒置的范围,至少是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做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在2002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中也做出了相同规定。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工资支付凭证、社保记录、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这是因为,此类证据材料是相关法律法规、劳动政策强制用人单位必须具备的,通常情况下劳动者是不可能得到的。如果双方纠纷涉及到这些材料,都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对此,用人单位必须提供,如果拒绝提供,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则可以推定劳动者的主张成立。

  “举证责任倒置”充分体现了劳动法对劳动者权益进行倾斜保护的基本理念,防止由于企业与员工之间在信息来源和经济实力等方面相差悬殊而产生的不公。

       目前,我国劳动者维权难的状况虽有改善,但依然艰难,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劳动争议案件举证责任分配与当事人的举证能力不相称。根据劳动争议案件的特点,还应适当扩大举证责任倒置的范围。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文章内容提及知识不够全面,如情况复杂请尽快咨询律师。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